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交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吉祥 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2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93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銘珠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