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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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號上訴人 洪合明華揚 工程行被上訴人百州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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