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69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醫療工資及殘廢
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
臺幣參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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