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 楊晴雯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
書暨約定條款、放款帳務明細表、債權計算書等各1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
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