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憲忠

鄭雅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429號被告陳憲忠、鄭雅憶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憲忠、鄭雅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42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2年9月27日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證物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04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APPLE商標充電線1件、充電器1件

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及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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