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黃蕎語

被告 陳冠龍 (原名 陳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高健祐

法官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羽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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