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黃蕎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高健祐
法官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羽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黃蕎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高健祐
法官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羽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