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標的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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