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登崙選任辯護人賴佩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34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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