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4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告東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與訴外人 左立忠 間於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2691號扣押命令到達被告時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可受之確認利益(即左立忠積欠原告之債務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9,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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