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39號再審原告 趙高勇 再審被告 林易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未為明確之再審聲明,惟參照原104年度簡上字第367號判決、105年度再易字第18號判決,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萬5875元(000000-00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