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35號再審原告 邱千凱 再審被告 徐子承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09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