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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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石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石井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石井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陳石井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8日│108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638號│偵字第118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事實審││528號│1018號│││├────┼────────┼────────┼────────┤││判決│108年5月30日│108年9月1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08年度交易字第│││判決││528號│1018號│││├────┼────────┼────────┼────────┤││判決│108年6月24日│108年9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651號│執字第15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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