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吳啟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宇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借款契約約定書),其上未記載到期日(借款期間),尚難確認是否屆清償期,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始借據、借款之約定條款或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 俾利 釋明本件債務已屆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