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0號原告 張照勳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被告 蘇定基
徐愛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二人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號1樓(含前方空地)之房屋及地下室騰空並遷出返還予原告,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上開房屋之交易價額。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屋附近不動產屋齡與其均約為19年之房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4,692元暨系爭房屋總面積為57.62平方公尺平方公尺,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復依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於10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488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4,63
4元【計算式:57.62×144,692-57.62×120,488=1,394,
6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
650元,尚應補繳12,210元(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