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湘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4年9月4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98年12月3日入監執行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