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39號原告 林東昌
林清良 被告 林清智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萬元(計算式:面積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萬元/平方公尺=4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