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56號原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被告 陳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