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3年度苗小字第560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告 李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