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上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八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陳勇松 洪大明 乙○○右上訴人因遺棄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聶齊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