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家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家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一0七號
上訴人乙○○○
(送達代收人: 陳怡靜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曹肇揆 律師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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