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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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傑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541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