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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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英同
住○○市○○區○○路00巷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英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0年9月27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6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7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972號卷第15頁)111年安保字第224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972號卷第11頁)二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6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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