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43號聲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上聲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檢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0000000之發票人登載「 徐世凱 」,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徐市凱」不符合,其餘四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亦登載「徐市凱」;如該件係登載錯誤,請至原承辦銀行更正,並檢附經更改過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