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184號債權人 徐嘉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韋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6%之依據(如係依本票請求,本票無記載發票日,依法不得請求,如係依借貸請求,若無約定,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只能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請再具狀釋明之。)。
二、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送達回執)。
三、釋明利息得自106年8月19日起算之依據,若無法釋明應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於通知債務人之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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