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嘉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雯 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上列原告嘉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 林惠珍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