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劉黃秀鳳
劉淑靜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啟川 被告 郭明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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