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陳毓媗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被告 張道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5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曾建豪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