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小字第81號原告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周棟樑 被告安証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85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1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9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 方宗瑋 (下稱方宗瑋)有本金4萬元及自108年10月3日起迄今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就此已於109年3月31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58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分別於109年5月14日、同年月27日核發109年度司執字第4328
7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在案,扣押方宗瑋對被告每月應領各項薪資債權逾1萬5,719元部分,被告於收受系爭執行命令10日內,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復未依系爭執行命令配合辦理,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7,685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前開主張,已提出系爭執行命令、109年6月23日台北民權郵局第32號存證信函暨回執、逾期合約結清計算表、方宗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命令卷宗查核無誤。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系爭執行命令請求被告將每月應給付 王建凱 薪資其中3,537元【計算式:基本工資以22,000元計算,扣除最低生活費用13,099元的1.2倍,以及公法上義務2,744元,即為3,537元。】,自109年5月3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共5個月合計共17,685元【計算式:3,537元/月×5=17,685元】給付予原告,經過調查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