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53號原告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袁世澤 被告 李秀菁 即松柏設計工程行
顏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日5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