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抗告人 謝良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恒毅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另因抗告狀未附具繕本,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補提繕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