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黃資城 被告 王維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