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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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3號抗告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航空站等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高菁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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