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雲檢家土九七執助七五三字第二四二八九號函、同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件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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