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屹股)受刑人龔宥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所記載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理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所記載「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係「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之誤寫,該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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