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8號抗告人即被告 吳宥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宏哲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