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
2.提出申請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併詳述前置協商之過程。
3.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成功診所」之營業處所地址,及說明所擔任工作之性質及內容。並提出97至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現居住租賃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並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9.請說明前曾向本院聲請清算(案號:97年度消債清1號)遭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後,是否曾再與銀行進行協商?及於本件再次聲請更生前,有無繼續清償債務?倘有,請陳報數額,並提出繳納之證明文件;倘無,則務必詳述理由及原因。
10.請提出繫屬本院之99年度司執字第3355號之強制執行案件相關執行命令影本。
11.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父、
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12.說明何以指定送達代收人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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