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9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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