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33號聲請人好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惠農股份有限公司馮│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97年4月7日│500,000元│DN0000000││││ 黃桂鸞 │路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