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戊○○○丁○○丙○○己○○被告甲○○
乙○○上列原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71號殺人等案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王邁揚
法官陳葳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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