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9年2月10日命補正,聲請人固於99年3月11日提出陳報狀,惟仍認須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應補正事項:
1.提出債務人配偶 尤政 宜之兄 尤政之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及配偶 尤政宜 之兄尤政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2.請就98年5月25日所賣出之名下「瀚宇彩晶有限公司」之股票,所得交易數額,說明其用途?
3.債務人既已負擔債務,說明何以每月仍繳納高額保費之必要?
4.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車輛9353-JP車號之貸款契約書籍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向滿州鄉農會貸款之用途?
6.詳細說明參與之合會,現進行之情形?
7.說明配偶尤政宜擔任其兄尤政之保證人或貸款供其兄使用,尤政之有無清償該債務?或提供擔保?債務人有無代配偶之兄尤政之清償該債務?倘有,則清償之數額?
8.提出債務人長子 尤信筑 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