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08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308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移轉管轄抗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3年
度抗字第211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
訟法第19條、第20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273
條及第275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違憲,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
、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
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
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
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
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
系爭規定二違憲,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並未
具體敘明該規定及該裁定之違憲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
法上權利等事項,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
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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