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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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鐸耀 兼 張曾勉 之繼承人相對人 張孟惠 即張曾勉之繼承人相對人 謝培琳 即張曾勉之繼承人相對人 謝嘉哲 即張曾勉之繼承人相對人 謝嘉洲 即張曾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曾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張鐸耀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4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4月2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鐸耀,債務額比例:全部。嗣⑴債務人張鐸耀邀同相對人張曾勉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⑵債務人張鐸耀於105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⑴⑵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為⑴122年4月26日⑵112年10月26日,⑴⑵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8年4月26日⑵108年3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201,882元⑵860,53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經查相對人張曾勉於108年2月13日死亡,張鐸耀、張孟惠、謝培琳、謝嘉哲、謝嘉洲為其繼承人,其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108年7月4日嘉院 聰民 108年憲字第621號函附卷可稽,應由其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中正││100-1│750│1000分之3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13│臺中市西屯區中│主要用途:住家用│三層:75.43│陽台:6.54│全部││││正段100-1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75.43│││││├───────┤凝土造│││││││臺中市西屯區四│層數:5層│││││││川三街14之3之2││││││││號│││││├─┴──┴───────┴────────┴──────┴─────┴────┤│共有部分:中正段234建號,面積227.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