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偉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
319號)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偉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以附件調解筆錄所載之給付方式向 蔡培禎 給付如附件所示之金額。
犯罪事實
一、方偉勇與蔡培禎均為販售玉鐲寶石飾品之珠寶商,雙方迭因調貨而有往來。詎方偉勇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蔡培禎新北市○○區○○路○○○巷○○○○號住處,向蔡培禎佯以調貨不買斷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珠寶首飾等貨品攜至中國大陸販售,待商品售出後再朋分款項為由,致蔡培禎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交付,並陸續簽立8張估價單,惟方偉勇僅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101年5月1日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貨款,並由 張錦藤 代為歸還「豪華蛋面戒」
1個、藍寶石10顆後,即未再給付款項或返還其他商品予蔡培禎,並謊稱該批商品全數遭竊無法返還,以此方式詐得借調之上開珠寶首飾。嗣蔡培禎發現方偉勇仍持續在中國大陸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始悉受騙,遂持續向方偉勇追討商品及貨款。詎方偉勇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於102年5月27日凌晨2時26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線至網路,並以暱稱「臺北人」登入「QQ」社群網站,再以該網站之私訊功能向蔡培禎恫稱:「我要找你…一起玩命」、「我現在爛命.跟你玩命」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語詞,致蔡培禎心生畏懼而報警處理,始悉前情。
二、案經蔡培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方偉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方偉勇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方偉勇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9頁正面、第31頁背面)。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培禎、告訴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6801號偵卷第9至14、50至51頁、833號調偵卷第10至12頁、173號調偵卷第17至19、26至30、37至40頁)。
(三)證人 張敬和 於偵訊、證人張錦藤於警詢之證述(見173號調偵卷第37至40頁、6801號偵卷第16至16背面頁)。
(四)告訴人提供有被告簽名之估價單8紙、告訴人與被告於「QQ」社群網站之私訊對話記錄列印1份(見6801號偵卷第24至41頁、833號調偵卷第18至25頁)。
(五)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方偉勇所為本件犯行至堪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查被告方偉勇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將罰金刑額度提高為50萬元,依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2、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
3、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中止犯仍為未遂犯之一種,必須犯罪之結果尚未發生,始有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先後交付附表各編號所示珠寶等物,其詐欺取財犯罪之結果業已發生,即屬既遂,則縱其嗣後返還告訴人附表中之35項之珠寶玉石(見173號調偵卷第27至29頁、本院卷第21頁正背面),仍無中止犯減免刑責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4、另被告於102年5月27日凌晨2時26分許,以暱稱「臺北人」登入「QQ」社群網站,再以該網站之私訊功能向告訴人恫稱前開加害生命、身體之恐嚇語詞,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方偉勇與告訴人間迭有調貨往來關係,竟向告訴人稱可為其代銷,取得告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並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害,犯罪情節非輕,所為實不足取,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等情,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手段尚屬和平,事後已返還附表中之35項之珠寶玉石(見173號調偵卷第27至29頁、本院卷第21頁正背面)且與告訴人蔡培禎已成立調解(詳情如下),兼衡被告之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商及之勉持家庭經濟狀況(6801號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業與告訴人蔡培禎成立調解,堪認尚有悔意,參酌被告前開犯行應僅係因一時失慮始誤蹈法網,是應毋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的,且本院信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之宣告,用勵自新。又本案被告既與告訴人蔡培禎成立民事調解,其內容為被告願給付告訴人蔡培禎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給付方式為自105年4月15日前給付30萬元,餘款70萬元,自105年5月25日起至10
6年6月25日止,每月為1期,每月25日前,各給付5萬元,如有1期未按期履行,視同全部到期(另若有違約之民事違約金部分,則詳如調解筆錄所載)等情,此有本院
105年2月26日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堪認被告深具悔意,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將雙方之調解條件列為緩刑之條件,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依上開調解條件,向告訴人蔡培禎支付,並應依調解內容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作為告訴人損害之賠償,以啟被告之自新,並維護告訴人之受償權利。又上開支付損害賠償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調貨時間│品名│數量│價格│├──┼───────┼──────┼──┼───────────┤│1│100年2月1日│蘋果綠鐲│1個│5萬元│├──┼───────┼──────┼──┼───────────┤│2│100年2月1日│冰種鐲│1個│1萬元│├──┼───────┼──────┼──┼───────────┤│3│100年2月1日│三彩冰鐲│1個│4萬元│├──┼───────┼──────┼──┼───────────┤│4│100年2月1日│紫玉鐲│2個│2萬元│├──┼───────┼──────┼──┼───────────┤│5│100年2月1日│冰花青鐲│2個│4萬元│├──┼───────┼──────┼──┼───────────┤│6│100年2月1日│白底青鐲│1個│1萬5,000元│├──┼───────┼──────┼──┼───────────┤│7│100年2月1日│冰鐲│1個│2萬元│├──┼───────┼──────┼──┼───────────┤│8│100年2月1日│白底青(大)│1個│8萬元│├──┼───────┼──────┼──┼───────────┤│9│100年2月1日│紫玉鐲│1個│1萬元│├──┼───────┼──────┼──┼───────────┤│10│100年2月1日│冰橢圓│1個│1萬5,000元│├──┼───────┼──────┼──┼───────────┤│11│100年2月1日│冰三彩│1個│4萬元│├──┼───────┼──────┼──┼───────────┤│12│100年10月20日│三彩刀│4個│1萬元│├──┼───────┼──────┼──┼───────────┤│13│100年10月20日│三彩刀│1個│6,000元│├──┼───────┼──────┼──┼───────────┤│14│100年10月20日│玉印(冰)│1個│6,000元│├──┼───────┼──────┼──┼───────────┤│15│100年10月20日│玉印│4個│1萬2,000元│├──┼───────┼──────┼──┼───────────┤│16│100年10月20日│玉印│1個│5,000元│├──┼───────┼──────┼──┼───────────┤│17│100年10月20日│玉印│1個│1萬5,000元│├──┼───────┼──────┼──┼───────────┤│18│100年10月20日│冰蝙蝠│1個│3,000元│├──┼───────┼──────┼──┼───────────┤│19│100年10月20日│冰魚│1個│3,000元│├──┼───────┼──────┼──┼───────────┤│20│100年10月20日│紫彌勒佛│2個│2萬4,000元│├──┼───────┼──────┼──┼───────────┤│21│100年10月20日│ 鎮尺 (玉)│2個│2萬元│├──┼───────┼──────┼──┼───────────┤│22│100年10月20日│冰葫蘆│1個│1萬2,000元│├──┼───────┼──────┼──┼───────────┤│23│100年10月20日│向上笅(玉)│1個│1萬2,000元│├──┼───────┼──────┼──┼───────────┤│24│100年10月20日│ 冰觀音 (薄)│3個│7,500元│├──┼───────┼──────┼──┼───────────┤│25│100年10月20日│冰紫鋼牌│1個│8,000元│├──┼───────┼──────┼──┼───────────┤│26│100年10月20日│佛手(三彩)│1個│1萬5,000元│├──┼───────┼──────┼──┼───────────┤│27│100年10月20日│冰觀音(厚)│1個│1萬2,000元│├──┼───────┼──────┼──┼───────────┤│28│100年10月20日│鐲心觀音(大)│1個│2萬5,000元│├──┼───────┼──────┼──┼───────────┤│29│100年10月20日│鐲心觀音(小)│1個│2萬2,000元│├──┼───────┼──────┼──┼───────────┤│30│100年10月20日│鐲心嬌青│1個│4萬5,000元│├──┼───────┼──────┼──┼───────────┤│31│100年10月20日│鑲鉆 玉佩 │1個│1萬3,000元│├──┼───────┼──────┼──┼───────────┤│32│100年10月20日│玉佩(鑲頭)│1個│1萬1,000元│├──┼───────┼──────┼──┼───────────┤│33│100年10月20日│玉佩(鐲心)│1個│1萬5,000元│├──┼───────┼──────┼──┼───────────┤│34│100年10月20日│ 厚玉佩 │1個│1萬元│├──┼───────┼──────┼──┼───────────┤│35│100年10月20日│ 圓厚玉佩 │1個│1萬2,000元│├──┼───────┼──────┼──┼───────────┤│36│100年10月20日│玉佩(鑲頭)│1個│1萬元│├──┼───────┼──────┼──┼───────────┤│37│100年10月20日│鑲鑽玉墜│1個│2萬5,000元│├──┼───────┼──────┼──┼───────────┤│38│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1萬2,000元│├──┼───────┼──────┼──┼───────────┤│39│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8,000元│├──┼───────┼──────┼──┼───────────┤│40│100年10月20日│觀音(小)│1個│5,000元│├──┼───────┼──────┼──┼───────────┤│41│100年10月20日│三彩(冰)彌勒│1個│1萬元│├──┼───────┼──────┼──┼───────────┤│42│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8,000元│├──┼───────┼──────┼──┼───────────┤│43│100年10月20日│ 冰花龍 │1個│8,000元│├──┼───────┼──────┼──┼───────────┤│44│100年10月20日│鑲頭觀音│1個│1萬5,000元│├──┼───────┼──────┼──┼───────────┤│45│100年10月20日│ 冰彌勒 │1個│8,000元│├──┼───────┼──────┼──┼───────────┤│46│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4,500元│├──┼───────┼──────┼──┼───────────┤│47│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8,000元│├──┼───────┼──────┼──┼───────────┤│48│100年10月20日│觀音(橢圓)│1個│1萬元│├──┼───────┼──────┼──┼───────────┤│49│100年10月20日│玉鎖片│1個│7,000元│├──┼───────┼──────┼──┼───────────┤│50│100年10月20日│玉彌勒│1個│8,000元│├──┼───────┼──────┼──┼───────────┤│51│100年10月20日│玉佛手│1個│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5,000元)│├──┼───────┼──────┼──┼───────────┤│52│100年10月20日│冰彌勒│1個│1萬元│├──┼───────┼──────┼──┼───────────┤│53│100年10月20日│美女頭│1個│7,000元│├──┼───────┼──────┼──┼───────────┤│54│100年10月20日│老翁│1個│5,000元│├──┼───────┼──────┼──┼───────────┤│55│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6,000元│├──┼───────┼──────┼──┼───────────┤│56│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8,000元│├──┼───────┼──────┼──┼───────────┤│57│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5,000元│├──┼───────┼──────┼──┼───────────┤│58│100年10月20日│鑲鑽佛手│1個│3萬元│├──┼───────┼──────┼──┼───────────┤│59│100年10月20日│玉印│1個│7,000元│├──┼───────┼──────┼──┼───────────┤│60│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4,000元│├──┼───────┼──────┼──┼───────────┤│61│100年10月20日│雙錢│1個│8,000元│├──┼───────┼──────┼──┼───────────┤│62│100年10月20日│小瓜│1個│4,000元│├──┼───────┼──────┼──┼───────────┤│63│100年10月20日│彌勒佛│2個│2萬元│├──┼───────┼──────┼──┼───────────┤│64│100年10月20日│三太子│1個│7,000元│├──┼───────┼──────┼──┼───────────┤│65│100年10月20日│蘋果綠│1個│1萬8,000元│├──┼───────┼──────┼──┼───────────┤│66│100年10月20日│鑲鑽佛手│1個│6萬5,000元│├──┼───────┼──────┼──┼───────────┤│67│100年10月20日│玉墜│1個│2,000元│├──┼───────┼──────┼──┼───────────┤│68│100年10月20日│玉墜│1個│6,000元│├──┼───────┼──────┼──┼───────────┤│69│100年10月20日│嬌青玉│1個│8,000元│├──┼───────┼──────┼──┼───────────┤│70│100年10月20日│ 玉珮 │1個│3,000元│├──┼───────┼──────┼──┼───────────┤│71│100年10月20日│冰墜│1個│6,000元│├──┼───────┼──────┼──┼───────────┤│72│100年10月20日│觀音│1個│5,000元│├──┼───────┼──────┼──┼───────────┤│73│100年10月20日│冰墜│1個│4,000元│├──┼───────┼──────┼──┼───────────┤│74│100年10月20日│刀框│6個│1萬8,000元│├──┼───────┼──────┼──┼───────────┤│75│100年10月20日│玉戒│1個│1萬元│├──┼───────┼──────┼──┼───────────┤│76│100年10月20日│玉戒│1個│5,000元│├──┼───────┼──────┼──┼───────────┤│77│100年10月20日│玉戒│1個│1萬元│├──┼───────┼──────┼──┼───────────┤│78│100年10月20日│玉戒│2個│1萬元│├──┼───────┼──────┼──┼───────────┤│79│100年10月20日│冰片│4個│8,000元│├──┼───────┼──────┼──┼───────────┤│80│100年10月20日│花青扇│16個│2萬4,000元│├──┼───────┼──────┼──┼───────────┤│81│100年10月20日│紅魚│4個│1萬2,000元│├──┼───────┼──────┼──┼───────────┤│82│100年10月20日│圓觀音│1個│1萬元│├──┼───────┼──────┼──┼───────────┤│83│100年10月20日│玫瑰花│1個│5,000元│├──┼───────┼──────┼──┼───────────┤│84│100年10月20日│雙面佛│1個│1萬2,000元│├──┼───────┼──────┼──┼───────────┤│85│100年10月20日│彌勒佛│1個│1萬元│├──┼───────┼──────┼──┼───────────┤│86│100年10月26日│ 翠玉 手鐲│6個│18萬元(人民幣)│││││││├──┼───────┼──────┼──┼───────────┤│87│101年5月1日│翠玉手鐲│10個│30萬元(人民幣)(起訴││││││書誤載為48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