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交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証據部分關於「鐵騎路亦僅係各為二線道之道路等情」應更正為「鐵騎路亦僅係一條二線道之道路等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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