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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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當庭裁定命原告於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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