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五一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6年1月16日95年度訴字第451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是否另行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