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64號原告戊○○
樓之2丙○○丑○○卯○○丁○○甲○○己○○乙○○寅○○辛○○癸○○庚○○
樓之1壬○○共同訴訟代理人卯○○被告子○○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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