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