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司調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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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圭寓 等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 陳冠宇 就彰化縣○○
市○○路○段○○巷○○號建物,與陳圭寓間借名關係存在;相
對人陳冠宇應將上揭不動產返還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圭寓
等語。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
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均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
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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