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司簡調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永華 、 蘇瑞華 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永華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款及通信貸
款未為清償,且已繼承原屬被繼承人 蘇延輝 所有之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190建號建
物(前開房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詎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7
年11月24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予相對人蘇瑞華(此
次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移轉登記),此舉不無逃避債務
之意圖,且致聲請人無法就系爭不動產予以追償,為此聲請
調解,請求相對人將系爭移轉登記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
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
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
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內容,既為請求塗銷系爭移轉登記
,則應先確認系爭不動產現仍屬相對人蘇瑞華所有。如系爭
不動產已再移轉予第三人,縱令調解成立,聲請人亦不得據
以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又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後,系爭不動產
即應回復為被繼承人蘇延輝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聲請
人亦應查報被繼承人蘇延輝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另本件聲
請狀中並未記載相對人蘇瑞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
,則承辦人員尚無從僅依其姓名即查得其年籍資料,並就其
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及完全行為能力能力人等事項予以審查
。故本院前以108年7月5日南院武民結108年度南司簡調字第
226號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系爭不
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之資料勿略)。㈡提出相
對人蘇瑞華(身分證統一編號:D220*****4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被繼承人 蘇廷輝 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若有聲請狀未載之其他繼承人,請追加其為本件相對
人。並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提出法院回覆之公文。該通知業於同年
7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致調解程序難以進行,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佳進